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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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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畢業總學分:128學分(共同必修31學分+學群必修15學分+系訂必修39學分+專業選修24學分,餘不足128學分之學分數,需另修習本系另一個專業學程之全部課程並另自由選修除通識課程之外之其他課程以補足其不足學分數。
2.第一、二、三學年修課學分數下限為12學分、上限為25學分、第四學年下限為9學分、上限為22學分。
3.三年級學生於暑假赴校外參加校外實習。
4.學生於大三下學期與大四上學期完成實務專題研究與報告。
4.本系規定98學年(含)之後入學之新生,必須於求學期間取得金融相關乙級證照一張,始得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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