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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圖示
2012年12月8日第四次系友會活動修定

2007年12月8日第1次系友會訂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修平科技大學應用財務金融系系友會」。

第二條  本會以宏揚母校精神、聯絡系友感情、增進系友團結及協助母校與母系學術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大里區工業路11號 修平科技大學應用財務金融系辦公室。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本校應用財務金融系畢(肄)業者皆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曾任職於母校之教職員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提案權與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專業講座及財務金融之諮詢服務及其他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三至七人為理事,一至三人為後補理事;選舉三人為監事,一至三人為後補監事,分別組織之。
         前項理事互選一人為會長,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並為監事會主席。
   
第十一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置分會。
   
第十二條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由會長就會員中聘任之。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理事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會各級會務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職 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年度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審核會員資格並核發會員證。
   
     二、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四、決定會務計畫、年度預算、決算,並提請大會審議生效。
   
     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本會會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會務之推行。
   
     二、稽查本會財務有關之事項。
   
     三、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二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
   
第 廿 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申請母校補助。
   
     二、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得另收費用。
   
     三、自由捐助。
   
     四、資金孳息。
   
     五、入會費一百元。
   
第廿三條 本會經費收入除支付例行費用外,視經費籌措情況得設置獎學金及急難救助金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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